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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河源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河源江东新区“2·13”建筑施工工地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2 月 13 日 11 时 03 分,在河源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建设大道东的河源市中院审判法庭新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 3 人高处坠落致2 死 1 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的2月14日, 河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 挂牌督办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某局 , 未严格遵守春节后复工复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在《工程复工申请/批复书》 尚未经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审批同意情况下擅自复工 ; 明知 1#塔机拆卸告知手续过期,未重新办理告知审批 。监理单位 未及时制止总承包单位擅自施工行为 。
施工、分包、监理单位3家单位 ,及 总监、项目经理等6人被处罚 ;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 8人被问责 。
河源市某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根据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和工作安排,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进场开始拆除 1#塔机。2 月 13 日上午继续拆除工作。
11 时 02 分许(视频监控时间),在吊装拆卸最后一块平衡重块的过程中,平衡臂的前后节下弦杆连接处脱开,平衡臂后节向下坠落翻转,由水平状态变为近似竖垂直状态,靠平衡臂拉杆悬吊在空中(监控视频记录中可见到汽车起重机的起重臂发生猛烈晃动),平衡臂后节上的 3 名作业人员坠落至地面。
一是在起吊拆卸第 6 块平衡重块(最后一块)时,平衡重块两边与平衡臂两侧主弦发生卡阻,汽车吊操作司机采取摆钩、转臂、抬臂操作时,使得平衡臂受到一个较大的向上提拉力,致使平衡臂前节和后节下弦杆接头处脱开,平衡臂后节向下掉落、翻转。
二是塔吊拆卸作业人员提前将平衡臂前节、后节接头处的 2 套连接螺栓拆除,致使连接不能固定(如下图)。
对事故负有责任,对公司做行政处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60 日。
余某东, 项目监理部总监、主要负责人 。负有领导责任;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
王某元, 项目监理部总监代表 ,未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未发现事发当天拆卸工人违规作业,现场旁站离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
李某涛, 项目部副经理 ,配合总承项目部经理行政工作, 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 。 未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未经住建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复工复产,指挥和组织人员对 1#塔吊进行拆卸 ,对下属部门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建议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依规对其处罚。
秦某荣, 项目部经理、主要负责人 , 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建议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依规处罚。
郭某鑫,项目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广东省某建项目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其处分。
(2)唐某权,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当天的带班领导。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
(3)叶某岗,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个人安全意识谈薄,违规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
谢某国,项目监理部监理员,未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并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
(1)曹某平,项目总承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
(2)张某,项目总承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
(3)杨某,项目总承项目部安质部部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
(4)李某煜,项目总承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其公司依规处罚。并对其进行质量安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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